焚烧废旧电路板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企业主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我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
年3月,接到群众关于企业损坏环境的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勘察发现,张某未经审批在江山市峡口镇某村租赁厂房,建设金属熔炼厂。同年7月至8月,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熔炼厂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钢锭出售牟利。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仅进行了固体粉尘的回收,但未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对焚烧时产生的二噁英、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查获时,张某已焚烧废旧电路板60余吨、含铜水泥球余吨、焦煤35吨,制成金属铜锭40余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进行损害评估,张某焚烧废旧电路板导致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4万余元。之前,张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近日,本案作为浙江省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张某赔偿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4.3万,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6万元、诉前公告费元。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2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更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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