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龙南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创新,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
年1月25日,对龙南某新型建材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进行了查处,年3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该厂作出了30.5万元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
年3月31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邀请了龙南市检察院、司法局、法院、渡江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磋商会议,经过反复讨论磋商,听取各部门和专家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成功签订磋商协议。龙南某新型建材厂企业法人代表钟某某支付专家鉴定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0元。
该案例是龙南生态环境局磋商成功的第3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也是首例大气环境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例,为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切实维护了生态环境的公平正义,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
(来源: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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