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大气污染案在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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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湖北省宣判的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据悉,吴某某等4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用于焚烧废旧电路板以提取铜等金属原料,在焚烧废旧电路板期间,该冶炼作坊并未安装除尘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村民感到不适。

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某等4人

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

通山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先才介绍,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该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通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决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其他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由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共同赔偿土地污染修复费用元,危险废物处置费元,大气污染损害费元,合计元。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如何判定?

来和广电哥一起了解下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哪些情况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1.相关营业执照被冒用并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用于承揽和倾倒污染物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2.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给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一定补贴,没有参与非法收集、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3.公司被用以在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参与组织、策划、实施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具体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人员并非公司聘用,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所得亦不归公司所有的,公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4.没有犯罪收入收益,被冒用名义的公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哪些情况会从重判罚?

1.擅自改装运输工具,用于倾倒危险废物,可被酌情从重情节。

2.之前曾受行政拘留有会被认为有劣迹,被酌情从重处罚。

哪些情况会从轻判罚?

1.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认定为立功,属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3.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后被公安机关传唤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哪些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符合自首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实际产生,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2.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了多少废物、有毒物质、有害物质,且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污染环境的时间也较短,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通山台记者:唐成

编辑: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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