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空气净化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述工作原理的净化器:过滤式、吸附式、络合式、化学催化式、光催化式、静电式、等离子式、复合式等。注1:复合式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原理,可去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空气污染物的净化器。注2: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等家电产品,其空气净化功能部分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的相关内容。下列产品可参考本标准执行:———小型、便携式净化器,乘用车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净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净化器;———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净化器;———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净化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空气净化器》。本标准与GB/T—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在第1章“范围”中,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含净化器工作原理)、参考使用范围,做了新的规定;将“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用车空气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列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的范围;———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补充了相关引用文件;———在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对“目标污染物”的分类说明;同时增加了“额定状态”“待机状态”“待机功率”“累积净化量”“适用面积”等内容;对“试验舱”(附录A)、“净化寿命”做了补充说明;———将原第4章“产品分类”改为“型号与命名”,对命名方式做了新的规定;———在第5章“要求”中,删除了对“外观”的要求;增加了“5.1有害物质释放量”“5.2待机功率”“5.4累积净化量”“5.7微生物去除”的要求,并对“5.5净化能效”和“5.6噪声”指标做了调整;———在“5.3洁净空气量”中,对不同性质目标污染物的试验,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在第6章“试验方法”中,增加并细化了“6.1试验的一般条件”的相关内容;对“6.2试验设备”的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对试验用标准污染物提出了要求(见6.3);———增加了有害物质释放量(见6.4)、待机功率(见6.5)、累积净化量(见6.7及附录D、附录E)、噪声(见6.9)和微生物去除(见6.10)的试验方法;———增加了“6.11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内容,附录H;———将针对不同目标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分别列入附录B(颗粒物)、附录C(气态污染物),并对气态污染物(附录C)的试验方法做了修订;———在第7章“检验规则”中,对7.2出厂检验、7.3型式试验的内容做了完善补充;———在第8章中,将8.1“标志”明确分为两部分内容,即“通用性标志”“性能特征标志”,同时对空气净化器的使用说明书应涉及的内容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增加了附录F“适用面积计算方法”的内容;———增加了附录G“累积净化量与净化寿命的换算方法”的内容。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GB/T-。GB/T-英文版ScopeThisStandardspecifiesaircleaner’stermsanddefinitions,modelandnamingmethod,requirements,testmethods,inspectionrues,marks,instructionsforuse,package,transportationandstorage.ThisStandardisapplicabletothehouseholdandsimilaraircleaners.ThisStandardisapplicabletobutnotlimitedtothecleanerswiththefollowingoperatingprinciples:filter,absor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