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于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卫昆明“蓝天白云”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施行,将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的生活日益美好,对“蓝天白云”的需求也愈来愈高。经全社会共同努力,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虽然常年保持在98%以上,但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加快,城乡建设导致的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产生的尾气污染、个别工业集中区工业废气污染以及春夏季臭氧污染等问题已逐步显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仍然严峻。近年来昆明市已经先后出台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专项的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和办法,但还缺少一部综合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政府、企业、社会的环保责任、权利与义务方面规定不够全面,不够具体,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震慑力不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示范城市和“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实现“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的目标,《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

-年,昆明市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为98.6%、98.9%、98%。、年优级天数均超过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逐年降低,分别为:3.77、3.69、3.45(综合指数越低,空气质量越好)。年,空气质量优级天数天、良好级天数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优级天数首次突破天,总体来说,昆明市空气质量稳中有进,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在此基础上《条例》以“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为核心目标,以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法》《云南省条例》的有关要求,确立了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合力共治、联防联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重点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等在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实际问题。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修定的《大气法》和《云南省条例》为昆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联合防治、法律责任已经做出了详细规定,《条例》结合昆明实际,重点放在《条例》的本土化上。《条例》共6章67条,其框架结构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别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能职责,科技支持,企业、公民个人防治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共13条,分别规定了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大气环境监测、污染源解析、排污单位精细化管理、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举报制度、公检法系统配合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共23条,分别对能源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及其他污染防治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共4条,明确了区域联防联控、污染天气预警监测机制、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应对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对前几章规定的若干事项设置了对应的法则。

第六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以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为目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着力解决目前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职能分散、管理有盲区、监管乏力等问题。一是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实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责任;二是明确需要每年根据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三是明确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调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以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四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着力解决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推广利用新能源、逐步扩大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工业涂装推广使用低发挥发性的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等方式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二是总结归纳了昆明市近年来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下发的文件,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写进《条例》,使以后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餐饮、机动车维修、服装干洗企业等要求其必需科学选址,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废气、异味、油烟的排放,防止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四是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结合昆明市正在开展的工作,设置了对未按规定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五是加强施工工地的监管,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条例》中,进一步强化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

(三)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一是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大气污染问题,减少污染物跨区、县输送的情况;二是明确要求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从制度形成保障,确保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优良;三是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均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结合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昆明市扬尘污染应急预案,以及日常大气污染防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将昆明市应急响应工作的工作内容以条例的方式确定下来,使昆明市的应急响应工作有法可依。

(四)厘清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然为昆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部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并未进行明确,将决定权授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规范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三定”方案,将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餐饮油烟防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造成大气污染的防治,此类职能交叉较为集中的工作,依据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各种工作文件,总结成功经验,将各项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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