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11日起,济宁市对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的情形,承办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最高元的奖励。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环保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举报下列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50元以上元以下的奖励。(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损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擅自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致使周围居民区受到大气污染的;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因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8)过失或故意焚烧秸秆,引起农作物秸秆大面积焚烧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的,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举报人较高奖励:(1)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的奖励;
(2)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的奖励;
(3)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元以上元以下的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2)被举报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3)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
另外,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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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济宁的小伙伴们,快快扩散出去~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我的济宁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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